2021年3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通过与有关制度衔接融合,将分散的环境管理制度整合成为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实现对固定污染源全过程管理。同时为一线环境执法人员提供了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的重要法律遵循。 乐山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按照《条例》规定的法律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坚决严格执法,对违法排污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督促、倒逼企业加强主体责任。《条例》实施以来,乐山市查处违反《条例》案件1起,现将该第1起案件进行公开。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4日,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某陶瓷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技改生产线、新扩建生产线在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1月投入生产,并排放污染物。调阅该公司生产台账显示:技改生产线和新扩建生产线自2021年1月至4月均有生产行为。
2021年5月17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某陶瓷公司在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情况下,技改生产线、新扩建生产线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立案调查,向某陶瓷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查处情况
2021年7月6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并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对某陶瓷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人民币620000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