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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武X杰等人非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案

时间:2024-07-29 10:11来源:郑州生态环境局荥阳综合 点击:
导读:一、典型做法 为了有效打击非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采取了多种措施。一是强化了对危险废 物产生、转移、处置全过程的监控和管理,确保每一环节...
       一、典型做法
       为了有效打击非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采取了多种措施。 一是强化了对危险废 物产生、转移、处置全过程的监控和管理,确保每一环节都符合法规要求。二是建立了完善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参与监督,为执法提供线索。三是加大对违法企业的监督与管理,一经查实,依法予以处理,更有甚者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通过媒体公开曝光违法行为,警示其他违法者,预防环 境污染隐患。


        二、案情简介
 
        2023年7月31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执法人员发现,位于荥阳市城关乡南周村一个仓库内,贮存有大量白色吨包包装的粉状物,有强烈刺鼻气味,车间门口有积水,经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该粉状物为铝灰。 仓库负责人杜X理无法提供营业执照、环评手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手续。经执法人员多方调查和询问,确定该仓库内铝灰为武X杰贮存,由于当事人武X杰失联该案件中止调查,2023年12月在荥阳市公安局的配合下联系到当事人,我局又重新启动调查程序。2024年1月经当事人现场指认称重,铝灰合计数量928包,其中:粉状吨包875包,重量1024.328,块状吨包57包,重量72.748,共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总重量合计1097.076吨。



       三、查处情况

       武X杰等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一条“实施刑 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 废物三吨以上的规定。

       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 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 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2024年1月,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以“污染环境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正处于侦办阶段。

       四、案件启示

       1、打击危险废物案件凸显了环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必要性。彰显了法律对环境污染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一旦触犯环保法律,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这不仅是对违法者的警示,更是对全社会的教育,提醒我们要时刻绷紧环保这根弦。

       2、打击危险废物案件也暴露出我们在环保领域存在的短板和不足。这提示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监管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同时,也要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保格局。

       3、面对今后的形式我们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应对。一是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环保法律体系,为打击危险废物案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二是要加强监管执法力度,严格落实环保责任,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到实处。三 是要加强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推动环保工作向智能化、精细化方向发展。(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王春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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